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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8日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鲅鱼圈区**镇**小区**自己家中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鲅鱼圈区**镇**小区**自己家中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鲅鱼圈区**镇**小区**自己家中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姜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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