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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大石桥市**集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及辽H****7桑塔纳轿车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利用自己的住房和汽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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