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大石桥市**集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及辽H****7桑塔纳轿车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利用自己的住房和汽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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