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先后招收张某某(女,46岁)、周某某(女,47岁)在其位于安陆市府城凤凰路经营的“足佳乐”足浴店上班,并在该店附近另租房屋一间供张、周二人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7月27日20时许,安陆市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将正在该租住房间里卖淫的周某某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苏某某、胡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