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曾因交通肇事于1997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1997年10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8月3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1年11月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6年4月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7年9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1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溪翁庄派出所内,以扔水杯的方式袭击正在工作的民警、保安员,在民警对其进行制止过程中以踢踹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察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据: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桂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