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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9********,汉族,本科文化,**教育销售,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8月8日11时45分许,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无牌照)行驶至本市南北高架西侧汶水路下匝道时,被执勤民警王某某、熊某某查获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姜某某拒不配合,并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民警王某某撞倒在地,致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双膝部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姜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姜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证实民警在查处被告人姜某某交通违法行为时,姜不听从民警指挥并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民警撞到的事实和经过。

3.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情况。

4.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认违章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将民警撞到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在职民警身份的情况。

6. 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王某某对被告人姜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陈乙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 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案犯身份卡》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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