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咖啡**店员工,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40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8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时,为逃避检查,不顾执勤民警的阻拦,强行闯卡冲撞民警,造成执勤民警陈某某右腕关节软组织外伤,左下肢皮肤擦伤伴软组织外伤。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姜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姜某某驾驶证查询信息、摩托车行驶证查询信息、摩托车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六里桥派出所电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记录、违反禁止标志照片;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菜户营桥上现场监控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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