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酒后打车时无故对司机李某甲进行辱骂,并用脚踩踏汽车前机盖,滨河派出所民警接李某甲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后民警将姜某甲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人姜某甲到派出所后不配合民警询问,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以头撞击椅子的方式自残,民警龚某某在制止姜某甲自残过程中被姜某甲咬伤小臂。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李某甲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发票、北京广通集团丰田汽车4S店结算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龚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暴力方法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