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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通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携带打火机、火纸、香、礼炮等到本县**镇**村**垅其婆婆李某某坟前祭奠。10时许,姜某某在未确认火纸堆燃尽的情况下返回家中,致李某某坟墓周边起火蔓延,引发山火,**村村民胡某某在扑火过程中被烧死,次日6时许火灾熄灭。火灾发生后,姜某某到当地村委会投案,因无人在村委会而返回家中等待处理。经通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查,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50.8亩。经湖南省临湘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临湘市**镇**村**组**岭地段“2.2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07.4亩,为乔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气象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曹某甲、曹某乙、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未注意用火安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四兵

                  检察官助理:吴佳备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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