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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4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认识李某某(已死亡),王某某给姜某某出具一份李某某是烟台至大连海底隧道工程副总指挥兼备料指挥部总指挥的任命书,及其签订的烟台至大连海底隧道工程500部车的土石方运输业务,需要找承包方来负责实施。姜某某便着手去找人来做这个土石方工程。姜某某与赵某某(已起诉)先后找了好几个人来接这一业务,因王某某的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做土石方工程的资质,均未果。后姜某某找到珠海市***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拿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后,在青岛联系一家印章店,并安排赵某某去刻了一枚假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以***公司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合同。

后来赵某某找到牛某某和高安人黄某某并告诉他们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要找人来做500部车的土石方运输业务。赵某某告知姜某某说黄某某在江西找了胡某某来做这个工程。2015年6月份,在黄某某与赵某某联系下,被害人胡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山东烟台、青岛等地与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见面详谈并考察该项目。姜某某用假的李某某的任命书、中标通知书(珠海市***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及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施工合同(系2015年8月2日姜某某假冒***公司(乙方)的名义与假冒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备料车辆运输总指挥(甲方)的李某某(已死亡)签订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以工程备料车辆总指挥的名义将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3500台前四后八自卸车运输砂石的业务交由姜某某的***公司实施,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每日每辆车补偿2000元)等材料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并提出要交合同保证金。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姜某某与胡某某等人在青岛一家宾馆谈好工程合作的具体内容后,胡某某打电话叫其弟弟胡友成在高安用胡某甲(系胡某某的父亲)的银行卡转了一笔40万元到姜某某的农业银行尾号为3016账号上作为合同保证金。姜某某假冒***公司的名义与胡某某、黄某某在山东青岛签订了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合作股权效益联营协议书(约定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中250部工程车运输砂石的业务交由胡某某等人实施,胡某某等人交纳4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承诺车辆进场后退还保证金),并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系姜某某假冒***公司名义出具的江西省**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烟台至大连的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收款收条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胡某某。其中赵某某协助姜某某打印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盖章等事宜。

姜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合同后,被告人姜某某告诉赵某某,海底隧道工程还需要工程车,要赵某某继续寻找施工队伍来做。赵某某联系了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其侄子黄某甲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某。2015年9月,黄某某带张某某等人到山东青岛与姜某某、赵某某见面商谈承包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砂石运输业务一事。姜某某谎称将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250部工程车运输砂石的业务交由张某某等人实施为由,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张某某等人信任,要张某某等人交纳40万元合同保证金(经协商,张某某与黄某甲各出20万)。张某某在青岛打电话给其妻子谢某某于2015年9月5日在高安农商银行柜台存20万到姜某某尾号为3016的农业银行卡,因黄某某侄子黄某甲的20万未凑到,张某某回到高安后凑了14万元借给黄某甲,并于2015年9月21日按黄某甲要求在高安将14万转入席某某账户,当日黄某甲在高安市将这14万打给黄某某尾号为8927工行卡上。2015年9月23日,黄某某将13万元转账给姜某某尾号为8536银行卡上。后姜某某再次假冒***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等人签订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劳务合作协议书,并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系姜某某假冒***公司名义出具的高安市**装饰有限公司中标烟台至大连的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收款收条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张某某。

后工程一直不见开工,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便打电话追问姜某某工程进展情况并要求姜某某退还保证金,姜某某每次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直至案发。经调查,姜某某所称的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收到该工程相关的立项申请,也没有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指挥部这个机构,更没有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的开工建设一事。姜某某、赵某某故意编造虚假的国家工程项目来与他人签订工程转包合同,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方式伙同他人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姜某某:1836467****,姜某某儿子姜某甲:1537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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