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副镇长,住鞍山市台安县**村,因涉嫌受贿罪,经鞍山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3年担任台安县达牛镇**期间,参与了沈西工业走廊火石岗至渤海铁路建设达牛镇路段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此工作中台安县达牛镇苏家村村**赵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姜某某,请求姜某某对赵某某家辣根、大棚、榛子等拆迁项目给予照顾,姜某某答应赵某某的请托,并收受赵某某所送价值5万余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主体证明、拆除协议书、拨款明细表等;2.证人赵某某、金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5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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