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望某某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东环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望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为2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仪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姜某某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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