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1日,居民身份证号:61011219********16,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寨,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2020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姜**酒后驾驶白色特斯拉越野车(车牌号:陕AD*****)行驶至京昆高速K938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264.07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浓度鉴定意见、现场查获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新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玓

检察官助理:姚华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7;

2.案卷2册、证据目录4 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 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