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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号,现住江苏省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苏CW****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长江路与城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姜某某静脉血液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1.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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