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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4月3日20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多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美好养生会馆”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莹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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