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 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城**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与周某某等四人一起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广场**餐厅吃饭喝酒,期间姜某某大概喝力加牌啤酒。20时42分许,姜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2****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准备离开,驶至停车场出口时发生冲撞升降收费门杆的交通事故,保安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姜某某带回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因姜某某有酒驾嫌疑,交警到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之后民警将姜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221mg/100ml。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姜某某赔偿符某某等人护栏维护费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方位图、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益玲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苑** 栋**房,联系电话1828973****。
2.检察卷材料一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