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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0时26分许,姜某某酒后驾驶桂BJV**3号小型轿车沿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桥头北路段,被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对姜某某提取血样并送至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01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姜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琼英

2020年428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联系电话:1331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意见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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