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4时5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醉酒(经鉴定,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72mg/100mL)驾驶粤SS****小型客车载着同事从东莞市莞城区100国际酒吧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东城区高田坊路段时,与其妻子蒋某某驾驶的粤S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姜某甲留在现场。2019年6月19日,交警部门认定姜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姜某乙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至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