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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联勤部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3mg/l00ml。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燃油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姜某某租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姜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斐然

检察官助理:刘文静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9899****);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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