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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1********,汉族,大专文化,******集团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平阴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2±6.9mg/100ml。

2019年3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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