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泗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道**路交叉路口东侧,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掉头与房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6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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