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65********,汉族,初中文化,邮政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号,现住址都江堰市****社区****号。2020年2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红色二轮摩托车由本市白沙方向沿紫宽线往水电十局家属区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当其行驶至紫宽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姜某某酒精浓度为107mg/100l,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3.2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居住于本市**镇**社区**栋**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