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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临西县******号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刑事拘留;6月6日被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在邢临路临西县老官寨派出所门口,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石某某相撞,致使石某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比对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7.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号,手机1507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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