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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5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51991********,苗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麻江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贵HNW****号汽车经过本市黄江镇黄江大道路段时与路边的两辆汽车发生擦碰,后被对方车主截停。经鉴定,姜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95mg/100ml,属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姜某某与对方车主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15日至4个月15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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