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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委)。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黑G****7东风牌皮卡货车沿S206省道由鸡西市梨树区街里往鸡西市梨树区平岗方向行驶,行至S206省道33公里+800米处平岗10号楼附近时,与杨某某驾驶牌照为黑G****7起亚牌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某驾车逃逸,后被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民警在鸡西市恒山区街里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94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恒山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车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说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赔偿协议、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姜某某饭店饮酒视频、驾驶车辆视频照片、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婕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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