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牌北京现代牌轿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南三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快速广路向南岔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7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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