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队外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88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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