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苏GU****号小型客车沿凌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苑路路口时,被高某某驾驶的苏NH****号小型轿车追尾。事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以找人顶包的方式阻碍检查,并于17日上午向高新区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1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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