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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宫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7****号小型轿车1辆;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99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行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通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36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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