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沙市岳某某**栋**房,居住地: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房。2018年1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某某梅溪湖周南中学附近出发,沿梅溪湖路由西往东行驶,上西二环向北再沿岳麓大道、潇湘北路行驶至滨江景观道含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姜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执勤交警随即将被告人姜某某带至湖南航天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48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