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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黄冈市黄州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鄂A****T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六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汉阳区澜菲溪岸小区南门时,其驾驶的车辆前中部与右侧与该小区南门的升降杆发生碰撞,致使升降杆损坏。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3.8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被赔偿金地澜菲溪岸物业服务中心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商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 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锦酒驾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负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8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冈市黄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554969****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共56页(内附现场查获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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