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001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址滦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已报废车辆号牌(冀HR**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滦平镇**小区行驶至滦平镇龙港大街中兴路派出所门前时,经群众电话举报,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5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