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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姜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涟水县**街道**小区****。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从涟水县滨河新苑小区回家,沿涟水路、红日路、淮浦路行驶至**小区时,撞到于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苏H*****号轿车,后被处警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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