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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3****普通二轮摩托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芙蓉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侧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86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姜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车辆信息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15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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