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路**巷**组,住**小区**号楼**号车库。2016年,因赌博被关门山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行驶扎兰屯市五中大桥西侧路段时,与同向姜洪驾驶的蒙E*****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过错严重,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7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