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09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中午在莱阳市**镇**村饮酒,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鲁******至柏林庄派出所处理其他案件,16时37分该到达柏林庄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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