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12日因酒后滋事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西街路口处等待信号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姜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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