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200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至**的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桥时,被章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姜某某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4±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5602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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