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11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路**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鲁******号豪爵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岛路与腊山河东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9±6.5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检察官:陈雷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