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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局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村**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侯审手续。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姜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0时20分许,即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二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和平路口附近时追尾前方小轿车。经认定,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0±10.7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萍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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