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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3********,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院**号,工作单位:宁夏**能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2020年0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4日0时28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P号小型轿车沿修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南街交叉路口处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视听资料;

4.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957****;

2.侦查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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