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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现住址同上。曾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经我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5日18时许,酒后驾驶晋A****J号长安牌汽车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内道路上自**行驶至**后又行驶至**门口附近,被告人姜某某后在**被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博

检察官助理 张永頔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证据一册,内含取保候审手续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卷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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