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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1日晚,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贵H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发区沿阁水路往黄土坎方向行驶,21时00分行驶至阁水路1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现场对姜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I,经抽其血液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74.08mg/100mI,被告人姜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手续、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2.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有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有呼气式检测结果、现场查获照片、血液提取照片;5.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且已过保险期的摩托车,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驾驶车辆超期未年检未交保险等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潘年

                                2020年12月2日

                                 

(止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2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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