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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海城市**镇**村,现住海城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2月7日18时55分许,酒后驾驶辽M****9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毛祁镇山后村路段(G202国道1458公里处)时,越过双黄线与由南向北行驶吕某某驾驶的辽C****7起亚牌小型轿车(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双方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吕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海城市正骨医院诊疗介绍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含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立波
检  察  员:  储海洋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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