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元柏),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城市**路**镇**村路口时,因与村口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姜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9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荣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