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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姜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8***1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沿着东太大道经客车站、大江坪、开发区往东关方向行驶。当日20时03分许,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东关路口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姜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民警将姜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提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1月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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