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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8********,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暂住**路**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他人购得缅甸联邦共和国(下称“缅甸”)第MC05****号护照(姓名“KY****”),并从中国云南省瑞丽市偷渡至缅甸,向中国驻缅甸大使馆骗取旅游签证后,于同年3月30日持该缅甸护照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口岸入境中国。至2018年2月26日,姜某某持用上述缅甸护照,以缅甸人身份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共计9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缅甸护照、缅甸身份证、缅甸毕业证、缅甸大使馆照会、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姜某某身份证、户口簿、人口库信息、姜某某中国护照、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等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缅甸护照、骗取签证,偷越国(边)境10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惟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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