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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号,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栋**门**室。2001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第143******号“**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产品有限公司享有第150******号“**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授权许可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及对侵权产品进行鉴定等,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重庆**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第576******号“**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9日。该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规定的佐料、调味品等。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号其家中采取使用散装鸡精灌装的方式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鸡精,并采取使用牛油、辣椒末、食味精、豆豉、防腐剂等原料熬制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火锅底料。2018年11月20日18时许,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号现场查获标有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共计3182袋,其中150g/袋的3120袋,400g/袋的62袋。标有重庆**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50g/袋的重庆**丙火锅底料41袋。标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鸡精8袋,其中100g/袋的6袋、200g/袋的1袋、1kg/袋的1袋以及生产工具和大量用于生产的原料。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建设街新村64号张某某的牌照号为津D****9的汽车中查获“**乙”鸡精调味品1kg/袋共300袋。

经鉴定:查获的火锅底料和鸡精调味品均系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按照被冒用的“**乙”、“**丙”、“**甲”调味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货值为人民币36854.4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火锅底料及鸡精调味品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宋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士刚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6823****)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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