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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9月1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姜某甲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46375800********)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截至2017年8月30日最后一笔还款后,透支本金80326.62元;2013年12月24日,姜某甲带其前妻姚某某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以姚某某身份信息申请一张信用卡(46375800********),后在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姜某甲冒领姚某某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7年8月30日最后一笔还款后,透支本金98524.2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姜某甲对其透支款项不归还,更换电话号码,变更居住地址,逃避银行部门催收,被告人姜某甲共计恶意透支本金17885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刚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省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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