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6********,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5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5月31日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减刑并于同日释放。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化名为李**),以其打架需要处理事为由骗取史某辉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4月22日至4月30日期间在青岛、潍坊**消费共计人民币12937元。
2、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化名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王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apple平板电脑使用后拒不归还。同年7月,又虚构自己的大额资金被银行冻结,需要5000元人民币才能解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300元,后将之挥霍。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涉案apple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相关书证;8、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德毅
2018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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