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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信用卡诈骗、盗窃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2015年6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帮助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当日晚上姜某某在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其家中以提升额度需要换一张新的信用卡为由,骗取刘某某身份证照片、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后,冒用刘某某的名义透支该信用卡内9000元,后逃匿。案发后,姜某某分两次还给刘某某1800元。

    2019年11月9日, 被告人姜某某在霸州市胜芳镇俞某某的家中帮助俞某某在兴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俞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姜某某用俞某某手机操作将该信用卡虚拟账户绑定俞某某得支付宝,后透支俞某某信用卡内11980元。案发前,姜某某分三次还给俞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俞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录音资料;5.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且系一人犯有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2020年5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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